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3日 08时51分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回顾
今年5月初的一个凌晨,在昌平某夜总会里,两个房间内的两拨客人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夜总会在处理这起事件中,不知什么原因对客人动了手。最终,导致四位客人受伤,其中一位客人目前临时鉴定为轻伤。
当民警到夜总会调查这起客人被伤害案件时,发现夜总会的其它监控录像资料都有,唯独客人被打前后这段时间及发案区域内的监控录像却没有了。
周某是这家夜总会的经理,而高某则是这家夜总会的音响师,同时还负责夜总会十多个监控摄像头的设备管理。据周某供述,事发时他听到夜总会里有摔啤酒瓶的声音就跑到大门口,看见好多人拿着镐把、钢管往外跑,其中有夜总会的保安。于是,他就想到打人的可能有夜总会的保安,周某觉得自己是夜总会的负责人,夜总会出事了就要尽量不让警察抓到把柄,随即找到音响师高某。在周某的指使下,高某把打架那段时间有打架内容的录像全部删除了。当民警到现场调查客人被伤害一案时,发现相关的监控录像被人为删除,因周某、高某删除录像的行为对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造成了影响,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将经理周某和音响师高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周某、高某为了帮助歌厅隐瞒保安打人的事实,将录有保安打人的录像证据毁灭,致使侦查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情节严重,涉嫌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本案中的周某作为音响师,他辩解删除录像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履行正常工作。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包括依照法律、执行上级命令、正当业务、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不成立犯罪,但这在限度和条件上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管理关系和自身职责,下属对于领导的指示不能“无条件简单执行”,具有审查义务,既要审查命令的形式是否完毕,又要注意命令的内容是否合法。
本案中,高某直接实施了删除录像的行为,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尽管他是受经理周某的要求才这样做的,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检察官提醒人们,在法律上,不论是公民的个人行为,还是工作中的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知不觉中干了“违法、犯罪的工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杨 静 董 军 刘 霞)